申请变更车身颜色需要哪些手续?
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按下列规定提交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所有人因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申请办理变更的,应当提交能够确认被鉴定的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发还证明。 7、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办理变更登记的地点:
1、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同时变更的、使用性质变更为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和进口机动车转入本市的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2、其他机动车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分所办理。
3、需要打刻发动机号码或者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分所指定的检测场办理。
4、变更时,机动车需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到办理变更登记的车辆管理所或者分所指定的机动车检测场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申请车身变更颜色需带哪些资料?
申请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所有人因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申请办理变更的,应当提交能够确认被鉴定的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
经批准后,凭车辆管理所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单》进行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在批准变更后十日内,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1、《准予变更通知单》;
2、《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3、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两张。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不需办理变更登记 。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
(四)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但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喷涂和粘贴车身广告需经西安市户外广告管理处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在车身上做广告。
2、在机动车车身外喷涂、粘贴标识的(不含车窗玻璃、前、后风挡玻璃和车前、后部),允许喷涂和粘贴的内容为:单位名称、企业标识、电话、地址、网址。喷涂字迹应端正,字号大小不得大于车身高度的10%;字迹和标识颜色面积不得大于车身主体颜色的1/3,不得改变车身整体颜色,原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的车身颜色不变。
3、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应在车身后部喷有与号牌字体相同,放大倍数应为号牌字体的2.5倍的放大号,字迹颜色应与车身颜色色差分明;厢式货车和封闭货车在车身两侧分别喷有统一的“厢式货车”、“封闭货车”字样;大型货车和大、中型客车车门两侧应喷涂载重吨位及准乘人数字样,从事营运的,应当喷涂经营单位名称和营运编号,字迹要端正,颜色与车身颜色色差分明。
办理变更登记的地点:
1、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同时变更的、使用性质变更为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和进口机动车转入本市的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2、其他机动车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分所办理。
3、需要打刻发动机号码或者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分所指定的检测场办理。
4、变更时,机动车需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到办理变更登记的车辆管理所或者分所指定的机动车检测场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办理时限
(一)办理机动车转入、迁出或更换整车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办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更换发动机、改变使用性质、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办理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本市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公章式样或者联系方式变更备案的,即时办结。
收费 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5元/本,机动车临时号牌收取5元/张,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
|